作者:醫法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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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
患者武先生(63歲),因上腹持續性疼痛3天到市醫院治療,急診診斷為急腹癥,因患者病情較為危重當即收入院治療。次日9時51分,患者在做心臟彩超返回至病房入口時突然出現意識喪失、呼之不應、口唇發紺等癥狀。醫院采取搶救措施后,經搶救無效于16時45分被宣布臨床死亡,家屬未進行尸檢。
患者家屬認為,醫院的醫療行為存在過錯,造成患者死亡,起訴要求賠償各項損失共計119萬余元。
法院審理
鑒定意見認為醫方對患者的診療行為存在過錯,構成與損害后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補充鑒定意見認為,根據現有臨床資料記載的病程發展及轉歸過程分析,患者的死亡原因為急性心肌梗死后引起心臟破裂的可能性大,其死亡系自身疾病發生發展轉歸所致,且其在入院時病情較為危重,心電圖的表現亦不典型,客觀上增加了診治的難度。基于此,雖然上訴人在診療過程中存在過錯和不足,在一定程度上對損害后果的發生產生了不利影響,但即使沒有醫療過錯的發生,避免發生被鑒定人損害后果的機率也極低。原因力大小建議為次要至同等原因。
一審法院認為,結合司法鑒定意見書,針對患方的合理經濟損失,醫方應承擔50%的賠償責任,判決醫院賠償各項損失共計49萬余元。
醫患雙方均不服,提起上訴。患方認為,急診醫生診斷結論是"急腹癥",沒有全面詳細的檢查心臟,待后期心臟檢查報告單體現心臟病癥和危險性時,才要全面檢查心臟,才要心內科會診,此時患者已經出現昏迷危急生命情形,最終導致心臟破裂去世。醫方如果第一時間檢查心臟,沒有誤診,沒有延誤搶救生命時間,患者不會出現去世情形。鑒定聽證會上,法醫已經確認急診醫生不具備急診接診的專業醫生資格證書和執業證書,說明醫生不具備急診接診的條件,不能作出專業的醫療診斷結論,不具備全力搶救生命的基本素質要求。法院同意醫方申請做原因力大小的補充鑒定不符合法定程序,醫方應按照100%的比例承擔賠償責任。醫方則認為,過錯責任比例以30%為宜,原審法院認定為50%過高。
二審法院認為,醫方作為案件當事人,有權申請鑒定?;挤轿刺峁┳C據證明患者入院當日的接診醫生不具備急診資質,且鑒定機構是在調查全部診療過程并充分考慮醫院的過錯參與度基礎上作出的鑒定意見,故患方認為急診醫師不具備資質的理由不能成立。一審判決綜合考慮事故發生經過、當事人過錯程度、侵權行為對死亡結果的原因力大小等因素酌定醫方承擔50%的賠償責任,并無不當。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律簡析
急診科是醫療機構最前沿的戰場,也是醫療糾紛的高發地。據醫法匯《2024年全國醫療損害責任糾紛案件大數據報告》數據顯示,急(門)診案件占比12.66%,位列醫療糾紛案件高發科室的第三位。縱觀醫法匯近5年《全國醫療損害責任糾紛案件大數據報告》數據,急(門)診案件數量占比一直位列前三位,2021年、2022年連續兩年位列首位。當患者因急癥入院,醫生的一舉一動都可能成為法庭上的焦點。在醫療糾紛案件的審理中,法院的每一次判決都是對醫療行為與法律邊界的深度探索。本案如同一面棱鏡,折射出醫療機構在急診診療、資質管理、證據應對等多方面的法律風險。
急診科是醫院急癥診療的首診場所,也是社會醫療服務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應當具備與醫院級別、功能和任務相適應的場所、設施、設備、藥品和技術力量,以保障急診工作及時有效開展。急診科實行24小時開放,承擔來院急診患者的緊急診療服務,為患者及時獲得后續的專科診療服務提供支持和保障。急診科作為醫院的前沿陣地,對醫護人員的資質要求極為嚴格。急診科醫護人員應當具備相應的專業知識和技能,以確保能夠及時、有效地應對各類急診情況。
醫療機構急診科應當有固定的急診醫師,且不少于在崗醫師的75%,醫師梯隊結構合理。除正在接受住院醫師規范化培訓的醫師外,急診醫師應當具有3年以上臨床工作經驗,具備獨立處理常見急診病癥的基本能力,熟練掌握心肺復蘇、氣管插管、深靜脈穿刺、動脈穿刺、心電復律、呼吸機、血液凈化及創傷急救等基本技能,并定期接受急救技能的再培訓,再培訓間隔時間原則上不超過2年。三級綜合醫院急診科主任應由具備急診醫學副高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醫師擔任。二級綜合醫院的急診科主任應當由具備急診醫學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醫師擔任。
急診科應當有固定的急診護士,且不少于在崗護士的75%,護士結構梯隊合理。急診護士應當具有3年以上臨床護理工作經驗,經規范化培訓合格,掌握急診、危重癥患者的急救護理技能,常見急救操作技術的配合及急診護理工作內涵與流程,并定期接受急救技能的再培訓,再培訓間隔時間原則上不超過2年。三級綜合醫院急診科護士長應當由具備主管護師以上任職資格和2年以上急診臨床護理工作經驗的護士擔任。二級綜合醫院的急診科護士長應當由具備護師以上任職資格和1年以上急診臨床護理工作經驗的護士擔任。
在本案中,患方質疑急診醫生不具備急診接診的專業資格證書和執業證書,認為這是導致誤診和延誤治療的重要原因。然而,二審法院經審查認為,患方未能提供充分證據證明接診醫生確實缺乏相應資質,因此未支持其主張。這一判決結果提醒醫療機構,必須嚴格遵守相關法律法規,確保急診醫護人員具備合法的執業資格和相應的專業能力。醫院應定期對急診醫護人員的資質進行審查和更新,建立完善的培訓和考核機制,不斷提升其急診救治水平,從源頭上降低因醫護人員資質問題引發的醫療糾紛風險。
另外,在醫療糾紛案件中,鑒定意見往往具有關鍵性的證明作用,人民法院應當允許當事人依法申請對醫療損害責任糾紛中的專門性問題進行鑒定。申請醫療鑒定的主體屬于案件的當事人,即患者一方有權申請鑒定,醫療機構一方也有權申請鑒定。故此,本案中的醫方有權對其診療行為與患者死亡后果的原因力大小申請鑒定,該行為并未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由此形成的鑒定意見屬于民事訴訟證據,可以作為人民法院確定當事人之間責任劃分的依據。
急診診療工作具有高風險、高難度的特點,在生死競速的急診戰場,法律風險與醫療風險始終如影隨形。醫療機構應充分認識到其中存在的法律風險,采取切實有效的措施加以防范和應對。唯有將依法執業意識深植于每個診療環節,方能在挽救生命的同時,守護醫者職業安全。正如醫法匯創始人張勇律師援引特魯多醫生墓志銘時所言:"有時去治愈,常常去幫助,總是去合規。"這十二字箴言不僅鐫刻著醫者仁心的永恒準則,更如燈塔般照亮著每個需要指引的靈魂。在醫學與人性的交匯點上,讓我們銘記:治愈是技術的饋贈,幫助是溫暖的傳遞,而合規則是守護生命尊嚴的底線!
(本文系醫法匯原創,根據真實案例改編,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均采用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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