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輔助生殖技術改變了兩性結合妊娠分娩的生育方式,極大增進了人類在生育和遺傳疾病預防治療方面的福祉。近些年,在中國有越來越多的不孕不育夫婦接受體外受精-輔助生育手術成功生育。但生殖細胞與分娩者的分離,導致了傳統社會關系、家庭關系乃至個人權益都趨向擴大化與復雜化。因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的應用而引發的糾紛訴訟呈現請求日趨多樣、數量逐步上升的態勢。在基本事實相似的情況下,由于理論分歧、法律規定不明確等原因,人類輔助生殖技術引發的訴訟存在案由、當事人訴訟地位、法律依據到論證方式的差異。
一、人類輔助生殖技術引發的"冷凍胚胎"案件分類和典型案例
人工輔助生殖技術作為一項醫療技術,其引發的糾紛可以分為兩大類:一類是技術實施過程中給患者造成損害而引發的醫療損害賠償糾紛,另一類則是基于技術實施所形成的"冷凍胚胎"的歸屬、處置等事項所引發的爭議。本文主要聚焦"冷凍胚胎"類案件展開討論。
截至2024年9月30日,以"冷凍胚胎"為關鍵詞在中國裁判文書網共檢索到144篇文書,其中非直接關聯民事案件、行政案件以及執行裁定等法律文書29篇,剩余相關裁判文書115篇。粗略翻看這些案件,均為夫妻雙方到醫療機構接受"體外受精-胚胎移植"醫療服務,醫療機構成功培育出若干胚胎并冷凍保存,而后因不同的原因而引發的訴訟。冷凍胚胎案件主要分為兩大類:第一類是繼續實施胚胎移植手術糾紛,一般是夫妻一方死亡,另一方要求醫療機構繼續履行醫療服務合同,實施胚胎移植手術;第二類是冷凍胚胎監管和處置糾紛,主要是醫療機構成功培育并冷凍保存胚胎后,夫妻雙方要求醫療機構返還冷凍胚胎,醫療機構予以拒絕。
1.繼續實施胚胎移植手術的典型案例
2022年湖南長沙開福區人民法院做出的一份判決,在這類案件中具有一定代表性。法院在確認原告及其丈夫與被告之間形成醫療服務合同關系的基礎上,進一步闡明:喪偶單身婦女要求繼續移植與丈夫已受精完成的胚胎進行生育并無法律禁止性規定,已實施完胚胎培育的喪偶婦女與單身婦女有本質的區別,因此,本案被告為原告繼續實施胚胎移植手術并不違反原衛生部的《人類輔助生殖技術規范》第三條第(十三)項和《人類輔助生殖技術和人類精子庫倫理原則》第(四)1.關于"禁止給單身婦女實施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的規定。法院同時認為:沒有證據證明或科學論斷單親家庭的孩子不能健康成長,原告欲要求繼續履行合同的目的是"為了能夠了卻亡夫的遺愿、延續丈夫血脈、寄托對丈夫的哀思"。因此,法院判定被告繼續履行與原告的醫療服務合同,為其實施胚胎移植手術。
這個案件作出一審判決后,被告醫療機構并未上訴。這在當下此類案件中同樣具有代表性。此類糾紛的發生,并非醫院不具備技術能力或診療行為給患者造成了損害,而是醫院需要法院以判決的方式給出一個明確的"指示"。
2.要求冷凍胚胎返還的典型案例
2022年山東省臨沂市羅莊區人民法院審理的鄭某訴某婦幼保健院的案件。本案中,原告同時提出兩個訴訟請求:(1)要求監管和處置冷凍胚胎,(2)要求被告繼續為其實施胚胎移植手術。法院支持了原告的第一項訴訟請求,但駁回了要求繼續實施胚胎移植手術的第二項請求。
本案中,法院支持原告第一項訴訟請求的依據,與其他此類案件類似,根據《民法典》第三條認定,冷凍胚胎因含有原告及其丈夫的DNA遺傳信息,在生命倫理上與其二人有著最密切的聯系,其二人"理所當然的享有保管、處置胚胎的民事權益"。原告在丈夫離世后,依然享有該權利,并據此支持了原告主張對案涉胚胎的監管權和處置權的請求。同時,法院也在判決書中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條和一千零九條的規定,要求原告在取得案涉胚胎的處置權后,不得將其用于胚胎買賣、代孕等違背倫理道德、違反法律規定的活動。
本案法院駁回第二項訴訟請求的事實和法律適用,則與其他要求繼續履行醫療服務合同的案件有所不同。首先,法院認為,原告與其丈夫到被告醫院診治后,采用體外受精-胚胎移植技術(IVF-ET)于2017年7月在被告醫院順產一男孩。醫療服務合同目的已經實現。冷凍保存胚胎的行為,不屬于雙方IVF-ET治療醫療服務合同的內容。原告簽署的知情同意書以及繼續支付冷凍胚胎保存費用的行為,視為雙方已經另行達成冷凍胚胎醫療服務合同。其次,根據原告及其丈夫簽署的《胚胎冷凍、解凍及移植知情同意書》,已經明確約定每次冷凍胚胎解凍移植前夫婦均需同時簽字,或者夫婦簽字的同時再審核復印全套原始有效證件。現原告的丈夫已經死亡,且其丈夫在世時二人亦未向醫院提出解凍申請、提交全套原始有效證件,原告作為患方主體之一單獨要求醫院繼續施行胚胎解凍及移植手術"不符合合同約"。最后,原告與其丈夫二人在通過IVF-ET治療生育一子后,又于2019年自然受孕,在自然受孕且其丈夫生存期間,二人未向醫院交納冷凍胚胎費。在夫妻二人身體狀況改變的情形下,無法確認原告的丈夫"是否仍然有通過胚胎移植生育子女的意愿"??梢姡ㄔ和瑯邮且罁耪呱靶袨橥贫ㄊ耪叩模⒄鎸嵰馑急硎荆?,并進而做出的判決。
二、冷凍胚胎類訴訟案件處理難點的法律分析
在冷凍胚胎類糾紛案件中,法院認定醫患雙方構成醫療服務合同關系的證據材料,與一般以疾病診斷和治療為目的所形成的醫療服務合同相似,即患方的診療記錄、交費記錄等。法官主要是通過醫患雙方所簽訂的知情同意書判定各方權利義務。
1.知情同意書是醫務人員向患方履行法定告知義務的活動記錄
知情同意權是某人為了實現某種利益,尋求知曉其中各項事務、權衡利弊、作出選擇的力量。在診療活動中,患者享有知情同意權,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負有法定的說明義務。因此,知情同意書本質并非醫療服務合同,而是在診療行為實施過程中,醫方履行法定說明義務、患方行使知情同意權的文字記錄,是病歷的組成部分。
在人工輔助生殖技術應用的過程中,醫療機構都會要求患方簽署一系列的知情同意書,通常包括體外受精胚胎移植(IVF-ET)技術的實施、遺傳標本留存、胚胎冷凍/解凍及移植、廢棄無用卵子/剩余精子及胚胎處理等多份,有的還會讓患者簽署授權胚胎復蘇意愿書。但是,無論知情同意書所覆蓋的內容是否完善,都不能改變知情同意書的是醫方履行法律說明義務的記錄性文件,不能成為醫患雙方對權利義務作出明確約定、并可遵照執行的合同。
2.知情同意書系醫療機構提供的關于診療相關的內容,無法對不可預見的突發事件出現后的處理方式給予約定
知情同意書是醫療機構根據診療活動中的常見診療相關問題制作而成。在人類輔助生殖領域,知情同意書主要包括的是技術實施的適應癥、具體治療的過程、預計需要的費用、技術可能造成的不良反應或失敗后果,以及人工輔助生殖所特有的對廢棄胚胎的處置方式、隨訪期限以及符合倫理道德等內容。但是對于夫妻關系發生變化、或出現其他不可預見且非其所愿情形出現后,冷凍胚胎的監管、處置和使用等,知情同意書無法做出規定。因此,當不可預見的情形出現后,特別是夫妻醫方或雙方離世的情況下,法院只能是依照逝者生前的行為,推斷逝者的"真實意思",如前文提及的湖南案件和山東案件。
在中國首個已故夫妻冷凍胚胎權屬糾紛案件中,審判法官則無從推定逝者的真實意愿,只能是根據自身對訴爭問題的認知做出裁判。本案的二審判決支持了失獨老人關于獲得已故兒子、兒媳冷凍胚胎的監管權和處置權的訴求,且入選2014年度人民法院十大民事案件。這份判決做出后4年,已故夫妻的孩子降生了。明知父母雙亡,仍繼續讓孩子出生,是否為已故夫妻的真實意愿,已無從考量。
3.知情同意書中有關冷凍胚胎處置方式的約定,因系醫療機構提供而被認定為格式條款,而未被法院采信
在冷凍胚胎返還類案件中,醫療機構通常會以夫妻雙方所簽訂的知情同意書中有關于特定條件下由醫療機構處置的條款,而認為其對冷凍胚胎享有處置權,如在楊某訴舟山某醫院醫療服務合同糾紛案。該案中原告與其丈夫簽署的《胚胎冷凍知情同意書》載明"我們夫婦一方或雙方均死亡而沒有留下有關冷凍胚胎的處理遺囑,允許醫院終止胚胎冷凍保存,胚胎在體外退化"。法院認為該約定是被告擬定的格式條款,依照合同法的規定,當有兩種以上解釋時,應當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原告丈夫因海難失蹤前,表達了以冷凍胚胎孕育子女的意愿,原告實施胚胎移植術不違反其丈夫的意愿,故不能認定原告方放棄冷凍胚胎,以放棄冷凍胚胎為前提的后續處置,亦無從談起。
綜上可見,知情同意書因其僅為診療活動記錄的過程性文件,在合同一方(患方)人身關系改變等不可預見的情形出現后,知情同意書無法作為醫療服務合同變更、解除、或繼續履行的有效依據。
三、人類輔助生殖技術應用過程中,應當簽署正式書面合同
醫療服務合同是一種諾成合同,"在患者向醫院提出進行診查、治療的請求,并經醫方做出承諾時成立"。同時,醫療服務合同也可以被視為是雙務有償的合同,醫方收取患方交納的醫療費,并對患方進行治療,應當認定雙方之間的醫療服務合同已經成立并生效。
1.書面合同可以明確約定醫療服務合同的合同內容和目的
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的應用和實施并不是一個單一的醫療活動,是包括前期的檢查、中期的培育胚胎、以及后期的胚胎移植在內的全過程。醫患雙方可以通過書面方式,明確約定合同涉及的范圍及其合同目的。這樣可以解決基于體外受精和胚胎移植在醫患之間形成的具有法律效力合同中,胚胎冷凍究竟是作為為了實施合同目的而存在的一個環節,還是可以單獨給與拆分的另一個具有保管屬性的胚胎冷凍醫療服務合同。如果是后者,那么醫患雙方則應當在IVF-ET技術實施合同之外,另行簽署關于冷凍胚胎保管的醫療服務合同。
對于以實施IVF-ET醫療技術為目的的醫療服務合同,醫患雙方也可以通過書面合同的方式,明確合同目的--孕育一個或是符合國家生育政策要求數量的子女,并進而明確合同目的實現后,在和合同履行過程中所形成的帶有患方遺傳信息的冷凍胚胎("特殊種類的物")的處置方式。這種處置方式的約定不能超出當時我國法律規范的要求。如果患者選擇繼續冷凍保存的,那么醫患雙方則應當另行簽署冷凍胚胎保管為內容的醫療服務合同。
2.對情勢變更對合同履行造成的影響給予明確約定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具有合法婚姻關系是醫療機構為患方提供IVF-ET技術實施的基本前提。婚姻關系是一種不穩定的人身關系,會因雙方生活中的矛盾造成婚姻關系的解除,或因一方的離世而引發改變。從已有案例可見,當前我國冷凍胚胎引發的糾紛中,除了喪偶婦女要求繼續實施冷凍胚胎移植手術的案件之外,也逐步出現夫妻關系發生變化后,因女方單方實施冷凍胚胎移植手術并誕下一女而引發的撫養費糾紛,或因男方單方廢棄冷凍胚胎而引發的侵權責任糾紛。人身關系的變化顯然是在醫療服務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礎條件發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重大變化,符合民法典規定的情勢變更情形。而當前已經發生的的喪偶婦女要求醫療機構繼續為其進行冷凍胚胎移植手術,本質就是患者一方通過請求司法權力的介入,實現強行改變合同已經確定的條款,以獲得合同雙方訂約意志之外的利益。
人類輔助生殖技術實施領域的醫療服務合同,其合同的訂約意志更重要的是患方夫婦兩個人的意志,以及由夫婦雙方的意志所決定的一個未來的人命運。即:這對夫婦對他們的子女所面對的成長和生活環境的預期和愿望。因此,在這類合同中,這個"合同雙方訂約意志"、特別是患方夫婦二人的訂約意志,是不應當在突發事件發生后,由法官去進行"推斷"的。如前文提及的湖南案件,法院基于"檢查與培育胚胎均為原告鄒某某與其丈夫陳某一起實施的",從而推定繼續為原告進行胚胎移植手術符合其亡夫意愿。但這種情況類似人為形成了"單親孩子"的出生,這又是否真的符合該婦女亡夫意愿呢?這些問題可以通過書面合同的方式作出明確約定。 合同簽訂時基礎條件出現重大變化還有一種情形,即夫妻因不合而選擇解除婚姻關系。那么這種情況下,冷凍胚胎應當如何處置?是否必須雙方一致同意才可以繼續保留?如果一方(特別是女方)希望保留而另一方明確反對時,醫療服務合同應當變更還是終止等,也都可以用書面合同明確約定。
3.書面合同可以對合同的變更、終止與解除做出明確約定
在上文提及的山東案例判決認定,原告及其亡夫在經過人工輔助生殖技術成功懷孕并產下一子后,醫療服務合同內容發生變更,從以醫療技術實施變更為以冷凍胚胎保管為目的。根據法律規定,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當事人對合同變更的內容約定不明確的,推定為未變更。由于當前只是簽署知情同意書,患方夫婦與醫療機構所形成的人工輔助生殖技術應用為目的的醫療服務合同,冷凍胚胎保管屬于獨立的一份合同,還是包含在人工輔助生殖技術應用范疇之內,二者界定不清;在患方夫婦通過人工輔助生殖技術生下孩子之后,是合同目的已經實現而終止,還是合同內容發生變更,同樣存在爭議。因此,在人工輔助生殖領域,醫患雙方應當簽署書面醫療服務合同,對這些存在分歧的問題給予明確約定。
在書面合同中,醫患雙方還可以約定對合同目的已經實現或無法實現的評判標準,合同目的已經實現或無法實現后冷凍配子/胚胎/囊胚的處理方式,合同的解除條件以及解除后的處置等均給與明確約定。
隨著人類輔助生殖技術應用的越來越廣泛,患者訴求越來越多樣,醫療機構在為患者開展相應技術實施的診療服務前,先以書面方式與患者簽署《醫療服務合同》,并在合同中對合同目的,合同內容,雙方權利義務,合同的變更、中止、解除,以及合同終止后的處理等內容給與明確約定。同時,針對涉及人身關系以及相應權利處理的條款方面,醫療機構需要注意與患者的有效溝通,允許患者充分表達,關鍵性的條款要允許患者自行填寫或提供選項,切忌讓合同成為醫療機構提供的格式合同。格式合同或格式條款,有可能增加醫療機構的合同義務,并且在爭議發生后,會被按照不利于格式條款提供一方的法律原則做出解釋。
作者簡介:龔楠 北京市百瑞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全國管委會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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